斯诺克网站/媒体公告
“扫黑除恶”应知应会(二)
来源:斯诺克网站/媒体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0 19:55:55

  既要查办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要追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暗恶势力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刑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以下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等。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并构成犯罪。

  党委政法委要建立完善重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会商机制,对涉黑涉恶案件实行分组挂牌督办制度,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依法采取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用警、异地羁押、异地起诉、异地审判、异地执行刑罚等措施,排除干扰阻力。

  审判机关要贯彻执行依法从严打击黑恶犯罪方针,从严从重惩处黑恶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加强审判力量,提高诉讼效率,严格执行审限要求,及时有效审结案件,对已超审限案件要集中梳理、尽快办结。

  检察机关要依法做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确保办案时效并加强对执法办案过程的法律监督,指导帮助完善证据。

  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要将侦查力量、侦查资源向侦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倾斜,从组织领导、警力调配、技术方法、后勤保障、政策宣传、民警保护等各方面给予有力支撑。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律师刑事辩护和代理工作的指导,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规范异地执行刑罚,在监狱部署开展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摸排,发动服刑人员检举揭发,主动跟踪线索落实情况,要对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从严掌握减刑、假释、暂予监护执行。

  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赶来,深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保护伞”。聚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背后的腐败问题,坚持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坚决打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保护伞”,为从源头上遏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増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保护伞”问题;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1.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2.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3.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4.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5.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组织发动群众热情参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为铲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严格人选把关,坚决把涉黑涉恶等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

  1.“五不能”指的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村“两委”候选人:①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未满五年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执行期间的,因故意犯罪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的;③欺压群众、横行霸道,涉及“村霸”、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群众反映强烈的;④有违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行为的,组织或参与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的;⑤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参选,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选举的。

  2.“六不宜”指的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村“两委”候选人:①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②煽动、组织、参与非法,或长期无理,影响社会稳定的;③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撤销的;④因聚众赌博、嫖娼等被处以治安拘留及以上处罚,或有涉毒问题的;⑤道德品行低劣,影响较坏,在群众中没有威信的;⑥现任村“两委”干部长期外出,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不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等其他不宜提名情形。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村“两委”换届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坚决遏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干扰、介入换届选举,坚决杜绝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入村“两委”,严防操纵破坏选举、侵蚀基层政权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及横行乡里、破坏治安秩序或是利用宗族家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等黑恶势力进入村“两委”。确保村“两委”换届风清气正,净化社会环境,逐步的提升广大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自豪感。

  凡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能够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最终的原因在于有一顶或多顶“保护伞”,恶势力后面也有人支持、纵容。现实表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往往通过拉帮结派、行贿送礼、请客吃饭等方式,与公职人员勾结在一起,而一些抵抗力弱的官员为得到“好处”,充当其“保护伞”,甚至通风报信和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使黑势力有恃无恐。扫黑就要铲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生存土壤,这个土壤就是基层腐败这个“保护伞”。因此通知明确要求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意思是具有这10个方面负面行为的人员不能进“两委”班子: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应强烈,涉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参加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长期无理或组织、蛊惑群众,影响社会稳定的;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患有严重疾病,异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建设坚强战斗堡垒;严格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坚决把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充分的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高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能力。

  各级党组织加强对村“两委”换届的组织领导,组织、民政等部门加强具体指导,县乡两级党委直接抓在手上。树立正确选人导向,严格人选标准,明确资格条件,把好入口关。对不选什么样的人旗帜鲜明、列出负面清单,坚决防止“村霸”、涉黑涉恶等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进入村“两委”班子。乡镇党委严格人选资格审核检查,县级组织、民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信访等有关部门建立候选人联审机制,及时有效地发现涉黑涉恶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通过威胁、贿赂、利诱等方式干扰破坏选举的,坚决依法打击。

  宣传部门要组织指导媒体,大力宣传党委政府扫黑除恶的决心、举措和成效。深入采访报道一批涉黑涉恶典型案例、壮大声势,营造氛围。严格落实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健全舆论引导和舆情会商处置机制、严防负面舆情扩散。

  金融、税务、审计部门要积极努力配合政法机关调查取证,及时查询、冻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资金账户,依法查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偷税骗税、侵吞集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黑恶势力洗钱犯罪活动。

  涉黑涉恶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广大人民群众在开展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斗争中,要注意将民事纠纷、普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区别对待,不可随意扩大范围混为一团。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村“两委”换届中,组织部门协调政法、纪检、信访等8个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把关,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挡在门外。

  1.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2.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3.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