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大众参加信息揭露法制建设的主体,一是一般民众个人或集体的参加;二是专业技术人员与社会安排参加。前者一般起源于以个人身份首要提出政府信息揭露请求,并常常开展为随后提起政府信息揭露诉讼。这本归于和大众参加相对应的个人维权行为。但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常常成为政府信息揭露准则建设中的公共事情,然后使其天然演变为大众参加信息揭露法制建设的重要方法之一。别的,有些原本就有着十分显着的“公益性请求”和“公益诉讼”性质。
专业人士和社会安排的参加指高校学者、律师、财物管理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公益安排对政府信息揭露法制建设的自觉参加。
公共参加在信息揭露法制建设中具有如下共同价值:一是表现了信息揭露法制建设本身的内涵要求,并为信息揭露法制建设供给了不竭的动力来历,也为政府规制信息行为供给了正当性支撑。其开展的新趋势在参加主体方面,能预见信息揭露法制建设中的大众参加主体将日益多样性和广泛化。在大众参加方法和途径方面,其参加方法必将更多样,参加途径也将不断拓展。在社会影响和实效方面,能预见大众参加的社会影响和实效将慢慢地加强,并有力推动我国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大众参加在信息揭露法制建设中的特别人权保证含义在于,其在为推动政府信息揭露法制建设供给了连绵不断的动力来历,不断执行对大众知情权保证的一起,实践了对另一项根本人权大众参加权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