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2023年蚕丝被等9种消费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情况
来源:新闻动态    发布时间:2023-12-08 16:14:2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1月10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2023年蚕丝被等9种消费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蚕丝被,丝绸制品,电磁灶,电风扇、空调扇,空气炸锅,食具消毒柜,洗碗机,黄金饰品,珠宝玉石等9种消费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共抽查产品480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44批次。其中,蚕丝被不合格2批次,电风扇、空调扇不合格1批次,丝绸制品不合格2批次,珠宝玉石不合格10批次,食具消毒柜不合格4批次,黄金饰品不合格25批次。抽查产品涉及抽样领域为:在生产企业抽样50批次,不合格0批次;在市场实体店抽样302批次,不合格11批次;在电商抽样128批次,不合格33批次。

  1.蚕丝被。抽查产品80批次,不合格2批次,有2批次产品填充物-质量偏差率项目不合格。

  2.电风扇、空调扇。抽查产品30批次,不合格1批次,抽查不合格项目为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批次产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内部布线批次,抽查不合格项目为甲醛含量、色牢度2项指标,有1批次产品的甲醛含量、1批次产品的色牢度项目不合格。

  4.食具消毒柜。抽查产品30批次,不合格4批次,抽查不合格项目为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输入功率和电流、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等4项指标,有2批次产品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批次产品的输入功率和电流、2批次产品的稳定性和机械危险项目不合格。

  5.珠宝玉石。抽查产品100批次,不合格10批次,抽查不合格项目为珠宝玉石标识、珠宝玉石名称、净度分级等3项指标,有9批次产品的珠宝玉石标识、7批次产品的珠宝玉石名称、1批次产品的净度分级项目不合格。珠宝玉石名称项目的检测结果即该产品的真实材质,若珠宝玉石产品的名字标注错误,消费者则很容易被误导、欺骗,并造成经济损失。本次抽查的100批次珠宝玉石中有10批次不合格,其中有7批次是珠宝玉石名称不合格,占不合格总数的70%,均属于“以假充真”的情况。其中,宝石类产品的名字项目有4批次不合格,分别是:标称为“石榴石”的产品,检验结果为“合成红宝石”;标称为“锆石”的产品,检验结果为“合成立方氧化锆”;标称为“碧玺”的产品,检验结果为“玻璃”;标称为“月光石”的产品,检验结果为“玻璃拼合石”。玉石类产品的名字项目有2批次不合格,分别是:标称为“和田玉”的产品,检验结果为“玉髓”;标称为“翡翠”,检验结果为“石英岩玉”。有机宝石类产品的名字项目有1批次不合格,标称为“蜜蜡”的产品,检验结果为“塑料”。

  6.黄金饰品。抽查产品100批次,不合格25批次,抽查不合格项目为印记、标识(标签)、质量、贵金属含量等4项指标,有24批次产品的印记、7批次产品的标识(标签)、2批次产品的质量、5批次产品的贵金属含量项目不合格。黄金饰品标识如缺失部分标识或随意标注,消费者无法明确知晓产品真实属性,也可能因为缺少依据导致维权困难。贵金属饰品的标识最重要的包含标签和印记。标签中应标明贵金属材料的中文名称,命名内容只能包括纯度、材料、宝石名称和首饰品种;印记是打印或刻印在贵金属饰品上的永久性标识。印记内容应包括:厂家代号、材料、纯度以及镶钻首饰主钻石(0.10克拉以上)的质量(如有),印记内容应完整、清晰、正确,主体与配件的纯度不一致时,其印记应分别标注,以便于消费者随时查看该产品的来源和各部分的质量情况。本次监督抽查中,标识项目不合格批次数为25批次,占不合格总数的100%。其中,标签不合格共7批次,占不合格总数的28%,有5批次为标签纯度与真实的情况不符,1批次为标签中未标明贵金属材料的中文名称,1批次为命名名称中有其他内容。印记不合格共24批次,占不合格总数的96%;其中,有5批次为印记内容与真实的情况不符,有21批次未发现厂家代号印记。其中,有2批次除缺少厂家代号外,还缺少材料、纯度等其他印记,有1批次除缺少厂家代号外,其与主体纯度不同的配件也缺少纯度印记。

  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有:“上海水仙(标注)”电风扇(落地扇)【标称生产企业:上海水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标注)】、“水漾”珍珠100%野生蚕丝夏被(

  南通缦乔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黄金”足银999手镯(标称生产企业:南京市盛丰珠宝有限公司)、“凤归云”真丝刺绣围巾(标称生产企业:苏州十指春风服饰有限公司)等。三、工作要求

  已移交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法规和《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一)对辖区内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并且开展整改复查工作,责令企业全面整改并严格检查验收,形成“闭环”监管。同时,应及时开展依法查处工作,对问题企业,特别是连续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将辖区内本次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生产销售企业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确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三)对本次监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率较高的产品,加大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力度,组织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查。同时,组织有关行业组织和技术机构,开展质量帮扶行动,促进质量水平提升。